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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出台游艇租赁管理办法 现向公众征询意见

http://www.lvtu128.com    2019-07-04 15:21   新闻来源:南海网    

  为了规范游艇租赁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游艇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游艇租赁备案、经营行为、水上安全监管、防止污染、应急救援、事中事后监管和退出机制做出相应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2日前,公众可通过发电子邮件、寄信、发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在海南经营游艇租赁业务者需申请备案

  《办法》规定,在海南从事游艇租赁业务者应是在海南办理商事登记,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游艇会)。

  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包括:与游艇租赁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备案文件和游艇租赁安全体系备案文件;游艇登记证书和符合游艇租赁安全技术标准的游艇检验文件;游艇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与乘员有关的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每名乘员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游艇所有人与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合作开展游艇租赁业务的,提供相应合作协议;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新增游艇从事租赁业务应提供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备案文件和游艇租赁安全体系备案文件,以及游艇登记证书和符合游艇租赁安全技术标准的游艇检验文件。备案材料提交至住所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向资料审查合格者出具备案文件。

  申请人可选择游艇租赁业务备案承诺制,并对具备游艇租赁条件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

  租游艇乘客需实名?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在经营行为方面,《办法》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游艇用途。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及其游艇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搭载无关的人员。承租人、乘员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未经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统一调派,不得私自提供游艇租赁和驾驶劳务服务。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向承租人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另外,《办法》要求对租赁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设施、设备,并如实提供乘员身份和乘艇等信息。对乘员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游艇租赁和乘艇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游艇上产生的垃圾需送交岸上处理并记录

  为了减少租赁游艇出海对水域环境的影响,《办法》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承担租赁游艇防治污染责任,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确保租赁游艇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租赁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也要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海事管理机构发现租赁游艇违反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处罚。

  游艇租赁市场采取定期检查+诚信管理的新型监管机制

  《办法》明确游艇租赁市场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游艇租赁业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对严重失信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承租人、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反馈处理结果。

  《办法》还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做出规定。当备案机关发现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事租赁业务的游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收回备案文件,并将其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

  二、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中存在无效或被注销、撤销等情况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里规定,其他不适合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情形。

  公众可在2019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xiaxi2009@126.com

  二、通信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506室(邮编:570204),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三、传真电话:0898-65316692

[责任编辑:A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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