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 国内 城市 房产 娱乐 汽车 家居 科技 教育 财经 女性 健康 游戏 综合

新电改力挺新能源 弃风弃光有望缓解

http://www.lvtu128.com    2015-12-01 16:51   新闻来源:环球网    

  ◎每经记者 王辛夷

  11月30日,国度发改委、国度能源局正式发布6大电力体制改良配套文件,个中《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打算的实施意见》明确,在担保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打算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并促进节能减排。

  “促进节能减排”的主要手段就是成立“优先发电制度”。按照该《意见》纳入计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调峰调频电量均可享受优先发电政策,这部门发电目前不加入市场竞争。

  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阐明,优先发电制度将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成长,解决当前弃风、弃光难题,并对天然气发电发生拉行动用。

  “优先发电”解困新能源

   位于北京西北两百多公里的张北,不只因坝上草原而驰名,更是新能源财富成长的重要基地。然而记者在本地了解到,本地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几乎全部带有“国字头”,即使这样,弃风现象仍很是普遍。

  “电网公司会以电网安详为理由,限制风电上网,究竟你是不不变能源。”本地一位不肯具名的发电企业卖力人汇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目前,我国风电发电装机量全球第一,光伏发电装机量也是遥遥领先,但弃风、限电现象的存在却制约了能源布局的清洁化。

  《意见》出格提出,成立“优先发电制度”,纳入计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均可享受这一制度。

  所谓优先发电,指的是凭据当局订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充实布置发电量打算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拥有漫衍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加入市场竞争。

  韩晓平认为,在电网建设仍然滞后的环境下,优先发电制度可以在很洪流平上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问题,紧随其后的是清洁能源,煤电将进一步受到挤压。

  固然这一政策主要针对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但韩晓平认为该政策也将对天然气发电发生拉行动用:“风电、太阳能终究是不不变能源,在担保优先发电的环境下,与比力清洁的天然气组合发电将更受到市场青睐。”

  固然享受了“优先发电”报酬的新能源发电目前不在直接交易放开范畴,但《意见》也提出勉励其加入市场竞争。与此同时,《意见》还提出,对付不切合国度财富政策、节能节水指标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未到达排放尺度和总量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等电源项目不得加入直接交易。

  发用电打算将逐步放开

   除了“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这些受掩护的部门,《意见》明确将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方法,逐步放开其他的发用电打算。

  “放开就是发用电打算,除公益性的、调理性的打算以外,其他都对社会放开了。”国度发改委体改司巡视员王强此前曾暗示,此刻企业盈利靠拿打算,拿到打算越多,利润越高、收入越高。下一步要通过降耗、降能、降低本钱,来多发、多卖,提高企业效率。

  《意见》明确,将在担保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打算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意见》中“电力安详”、“供需平衡”等词被重复强调,放开发用电打算也将“逐步”并凭据“必然比例”。《意见》确定,现阶段可以放开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品级工商业用户、部门35千伏电压品级工商业用户加入直接交易。

  韩晓平介绍,由于市场上的绝大大都用户都是分手的,放开低电压直接交易后普通黎民城市成为受益者。

  《意见》提出,下一步可以放开全部35千伏及以上电压品级工商业用户,甚至部门10千伏及以上电压品级工商业用户加入;答允部门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用户自愿进入市场。具备条件时,可以放开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品级用户,甚至答允所有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责任编辑:新一]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篇文章:新电改力挺新能源 弃风弃光有望缓解

  本文链接:http://www.lvtu128.com/roll/hy/2015/1201/4895.html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旅图资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邮箱724868242@qq.com。

  • 热点新闻
  • 推荐阅读
    新闻图集
    猜你喜欢
    2016 厦门路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声明:本网部分信息转载于其他网站,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72小时内与旅图新闻网联系 客服QQ:724868242
    闽ICP备16020893号